以案释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代价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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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梁某某、周某某、白某某支付其销售所得金额10倍的惩罚金。

案一:被告梁某某从年10月中旬开始在自己经营的“独山县云坤小吃店”中使用罂粟干果用于熬制米粉汤,销售给过往消费者。年11月3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米粉汤,结果为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值为29.0ug/kg,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告梁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禁止从事该行业行为。

案二:被告周某某、白某某自年开始使用“旺芽无根豆芽素”在家自行生产豆芽,并拿到独山县基长镇农贸市场流动摊点销售。年11月22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豆芽,结果为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实测值为51.3,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告周某某、白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禁止从事该行业行为。

被告梁某某、周某某、白某某虽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梁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被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独山县人民法院及时联系原、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通过法官与双方沟通及法律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梁某某自愿支付惩罚金元,被告周某某、白某某自愿支付惩罚金元,并在州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达成调解协议后,案件民事诉状、调解协议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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