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仍有部分城乡居民未能如期参保缴费,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群众参保权益。黑龙江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将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年5月31日。尚未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群众,可在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为元/人,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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