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点通求职招聘交流微信群 http://www.zguolife.com/news/49606.html广点通求职招聘交流微信群 http://www.zguolife.com/news/49606.html
日前,贵州省公安厅专门邀请到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刘应奎律师,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龙律师,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贵州齐之越律师事务所尹姮律师,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解读,以此警示教育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记者:刘主任好。请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有疫区行迹,但不如实报告,并出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到处游走、串门,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刘应奎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以外,最为严重的刑事危害行为。公共安全也是保障国家、社会基本秩序的最基本的法益,在当前严重疫情情况下,公共安全的保障具有特殊紧迫的重要性。对于明知自己有疫区行迹或者有疫区行迹,但不如实报告,并出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到处游走、串门,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还有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限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两高两部于年2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1月14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等10人自驾车从江西南昌安义东阳回天柱县家中,与从湖北武汉回来的姐夫卢某、姐袁某等人密切接触,并结伴到雷山西江苗寨游玩,1月22日其出现乏力、咳嗽及全身酸痛症状,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但其继续与本村袁某某等14人多次接触。1月27日,袁某某因病情医院住院,1月2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病例。袁某某的行为导致了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余人和两个村、镇被封闭隔离。2月4日,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送往贵阳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月16日,江某某乘高铁从湖北赤壁经长沙换乘到达贵定县,在明知自己是从新冠肺炎疫区返回,仍不戴口罩在贵定县游逛。其儿子江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明知当前疫情严重,仍隐瞒其父亲等9名亲戚从湖北入黔的事实。2月4日,江某某等9人被确诊发现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江某某的行为导致了整个居住的小区户余人被封闭隔离,其中12医院收治隔离。2月6日,贵定县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江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送往贵阳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论是案例1中袁某某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者有了明显症状而与他人多次接触;还是案例2中江某某明知自己有在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而隐瞒、隐饰并在不采取必要措施而实施高风险感染他人的行为,必然造成不特定公众感染病毒的明显危险。这是致使病毒传染并加重当前疫情形势的严重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记者:1月24日,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继出台小区、村寨封闭管理等紧急措施。那市民违反政府颁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不执行小区、村寨封闭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于年1月24日8点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继出台小区、村寨封闭管理等紧急措施。这是政府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而配合小区、村寨封闭式管理,则是公民依法应尽的疫情防控义务。
对于违反政府颁发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不执行小区、村寨封闭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视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可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现在大家都知道,如果直接或间接接触过新冠肺炎的病人,必须居家观察14天以上。那市民如果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为了打赢抗击疫情阻击战,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于年1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做好点对点服务,动态掌握重点对象日常情况,确保重点对象按要求居家观察14天以上,不准随意离开、走动,是为了遏制疫情蔓延的有效防控措施。真正做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稳防稳控。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引起病毒传播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年2月3日,周某曾与新冠肺炎疫区人员有接触,被列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防控对象,当地医疗部门要求周某在其务工的项目部进行自我隔离,但周某拒不执行自我隔离规定并擅自乘坐火车返回贵阳家中,镇防控办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联系周某,周某后其谎报自己位置,拒不返回。独山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记者:尹律师好。钟南山院士曾反复强调,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病毒传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有少数市民始终在公共场所拒不戴口罩、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尹姮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服从管理,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年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记者:当前,市民出门都养成了佩戴口罩的习惯,但一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二人以0.8元每个的价格采购了个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口罩后,将该批口罩以2.5元每个的价格放到自己开设的药房销售,医院、贵阳银行习水支行、建设银行习水支行、希望城二期正大药房、土城镇正大药房等单位销售,涉及金额约15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还有极少数人,利用疫情物资紧缺赚黑心钱,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李主任好。当前,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稳步推进,但一小部分市民却拒绝疫情排查、体温检测、卡点检查等行为,他们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李龙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严控输入性疫情,政府要求所有进出各小区、村寨、院落、超市等区域的人员,均要戴口罩、测体温、接受检查等防控措施,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于抗拒新冠肺炎疫情排查、体温检测、卡点检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2月6日13时许,贵阳女子蒋某,欲从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3号岗进入小区到其弟家串门。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通告,此门岗只准出,入口统一在小区正大门处,蒋某欲强行从此门进入小区被防控人员阻拦后,后其从小区大门处进入时,又拒不配合门岗保安、防控人员开展体温检测,并脱口罩向防控人员的面部咳嗽、吐气,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蒋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记者:现在全国上下都众志成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聚会宴会等公众聚集活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酒席等公众聚集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该规定是疫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法律依据。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年1月20日将新冠病毒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贵州省人民政府于年1月24日宣布进行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地方各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疫情指挥机构,同时发布疫情防治的各种命令和决定。如果行为人不顾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和决定,在疫情期间,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酒席等公众聚集活动,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仍然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酒席等公众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果行为人患有新冠肺炎,但尚在潜伏期,其本人又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新冠肺炎。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酒席等公众聚集活动,从而过失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为了阻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广大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防疫一线正加班加点地工作。市民如果发生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防严控的急迫关头,工作在一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实际上是疫情防控的战斗员,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个人疾病风险远远高于非疫情时期。对他们工作的阻挠或不配合疫情检疫工作安排,妨害公务的情况,是对当前国家疫情工作的严重危害。
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将视违法行为和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月5日,黄某和妻子杨某到凯里市其姑母家玩,疫情防控检查人员在小区门口岗亭对其进行劝返。黄某对防疫人员辱骂、威胁、冲撞,其姑母到现场后继续对执勤人员辱骂,并多次冲撞警戒带欲殴防疫人员。目前,凯里市公安机关已对黄某、黄某英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对二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1月30日,平塘县甲茶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疫情排查卡点工作时,遭驾驶员莫某某驾驶车辆冲撞卡点导致卡点不能正常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
上述两个案例中,无论案例2中黄某、黄某某对社区疫情防控检查人员的辱骂、威胁、冲撞殴打,还是案例3中莫某某对于排查卡点的冲撞,都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履行国家防控工作职责人员的严重危害,是对加重疫情防控局势的重大危害。在发生重大危险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刑法严肃处理。
疫情在前,严字当头,我们只有将法律红线拉得更紧,使法治真正成为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合心合力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铜墙铁壁,全心全力打好这场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
都市新闻记者任勇
编辑黄盈莹
校对高琴
编审罗玮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