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大勇涉嫌受贿案提起

近日,贵州省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正县级干部王大勇涉嫌受贿一案,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大勇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勇利用担任贵州省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贵州锦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贵州省黔南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黔南检察

编辑李劼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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