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下列拟用海人提出的用海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年10月9日起),如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我局书面提出。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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